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更新时间:2023-10-30 18:35:28
石桥村民小组与郑某签订了一份土地承包协议,约定郑某承包该村民小组38亩土地用于培育杨树苗,每年承包金3万元,合同期为5年。郑某支付了第一年的承包金后开始培育杨树苗,第二年承包金到期未付,被该村民小组诉至法院。法院经审理认为,
根据《合同法》第五十二条的规定,违反法律、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无效,遂判决认定协议无效,驳回了村民小组要求郑某支付承包金的请求。国家鼓励土地流转,支持农民种植苗木,但必须在合理合法的范畴内。《基本农田保护条例》属于行政法规,其第十七条禁止占用基本农田发展林果业即为强制性规定。合同一旦被认定为无效,双方必须将 土地恢复种植条件,如果种植条件遭到破坏,还可能面临占用基本农田的耕地开垦费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。返回搜狐,查看更多